军校类专业对视力的要求

根据《军队院校招收学员体格检查标准》第五章 眼科项目

第三十九条  裸眼视力低于4.5,不合格。 任何一眼裸眼视力低于4.9,需进行矫正视力检查,任何一眼矫正视力低于4.9或矫正度数超过600度,不合格。

屈光不正经准分子激光手术后半年以上且无并发症,任何一眼裸眼视力达到4.9,眼底检查正常,除指挥、装甲、测绘、雷达、水面舰艇、潜艇、潜水、空降、特种作战专业外合格。 

其中:
(1)指挥、装甲、测绘、雷达、水面舰艇、潜艇专业,任何一眼裸眼视不低于4.9; 
(2)潜水、空降、特种作战专业,任何一眼裸眼视力不低于5.0。

第四十条 色弱、色盲,不合格。 

能够识别红、绿、黄、蓝、紫各单色者,除指挥、水面舰艇、潜艇、空降、装甲、测绘、雷达专业外合格。 

第四十一条 影响眼功能的眼睑、睑缘、结膜、泪器疾病,不合格。

第四十二条 眼球突出,眼球震颤,眼肌疾病,运动障碍,显性斜视,不合格。 

15度以内的共同性内、外斜视,除指挥、装甲、测绘、水面舰艇、潜艇、潜水、空降、雷达专业外合格。 

第四十三条 角膜、巩膜、虹膜睫状体疾病,瞳孔变形、运动障碍,不合格。 

但是不影响视功能的角膜云翳,角膜缘外非进行性翼状胬肉,除指挥专业外合格。 

第四十四条 晶状体、玻璃体、脉络膜、视网膜、视神经疾病,青光眼,不合格。 

下列情况合格: 
(1)先天性少数散在的晶状体小混浊点,不影响视功能的; 
(2)短小的玻璃体动脉残遗,少数丝、点状玻璃体混浊,无症状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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