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厅新规!使用AI直接生成材料属科研失信行为!

9月13日,山东省科技厅发布《山东省科研诚信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管理办法》明确了科研诚信管理中各部门的职责分工,细化了科研失信行为分类,完善了科研失信行为的调查处理、数据汇交流程,为各部门制定本领域、本系统具体操作细则提供了制度依据。

《管理办法》共六章二十四条、一附件。

其中,附件主要围绕科研失信行为,对科研单位、科研人员、咨询评审专家、第三方科学技术服务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受托管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等责任主体在科学研究及相关活动违反科学研究行为准则与规范的具体行为进行了规定。细化制定六类主体的82种失信行为,为相关问题的认定、处理提供了明确可行的依据。

科研人员科研失信行为如下:

(一)在科学技术活动的申报、评审、实施、验收、监督检查和评估评价等活动中,提供虚假材料,实施“打招呼”“走关系”等请托行为;

(二)采取造假、串通、故意重复申报等不正当手段获取项目承担资格或通过验收;

(三)抄袭、剽窃、侵占他人科研成果或申请书;

(四)编造研究过程、伪造研究成果,买卖、伪造、篡改实验数据、图表结论、检测报告或用户使用报告等.

(五)买卖、代写、代投论文或项目申报、验收材料等,虚构同行评议专家和评议意见;

(六)无实质学术贡献署名,违反论文、奖励、专利等署名规范,违反学术出版规范;

(七)无正当理由不履行合同约定开展研究或擅自变更研究内容,造成负面影响或财政资金损失;

(八)故意夸大研究基础、学术价值或科技成果的技术价值、社会经济效益,进行项目申报、人才评选、成果奖励、舆论宣传等;

(九)使用生成式人工智能直接生成申报、评审、实施、验收、监督检查等材料;

(十)故意、恶意隐瞒技术风险,造成负面影响或财政资金损失;

(十一)超权限调整科研任务或预算安排,违规将科研任务转包、分包;

(十二)科学技术活动重大事项变动未按要求报告相关部门;

(十三)随意降低目标任务和约定要求,以项目实施周期外或不相关成果充抵交差;

(十四)违反科研资金管理规定,虚报、冒领、贪污、截留、侵占、套取、转移、挪用科研资金,谋取私利;

(十五)不配合监督检查、评估评价和违规行为核查工作,对相关处理意见不整改、虚假整改或整改未达到要求

(十六)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科学道德,开展危害国家安全、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危害人体健康的科学技术活动;

(十七)违反科技伦理规范;

(十八)违反科学技术活动保密相关规定;

(十九)其他科研失信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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