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关于做好我区2027年普通高校招生体检工作的通知

各市、县(市、区)教育局、卫生健康委(局)、招生考试院(考试中心、招生办):

为做好我区2027年普通高校招生考试(以下简称高考)考生体检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组织机构

高考体检工作由各设区市教育局、招生考试院(考试中心)会同卫生健康委(局)制定当地体检工作组织实施办法,由市、县招生考试机构和当地医疗卫生机构组织实施。

二、体检单位

高考体检须在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含二级甲等)综合医院或相应的医疗卫生机构进行,主检医生由具有副主任医师以上(含副主任医师)职称、责任心强的医生担任。非指定的医疗卫生机构为考生作出的体检结论无效。

三、体检对象

所有报名参加我区2027年高考(含普通高校招生统一考试、高等职业教育考试招生、其他分类考试等)的人员。

四、体检方式

我区高考体检通过无纸化体检系统(以下简称系统)进行,考生体检信息采集过程无纸化,体检结论数据化,无需填写纸质体检表。体检开始前,考生须在系统如实填写既往病史,系统操作说明(考生端)详见“广西招生考试院”网站(https://www.gxeea.cn/)“普通高考—通知公告”栏目。

五、体检项目

根据《教育部 卫生部 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关于印发〈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教学〔2003〕3号)、《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教育部 卫生部关于进一步规范入学和就业体检项目维护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入学和就业权利的通知》(人社部发〔2010〕12号)、《教育部办公厅 卫生部办公厅关于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学生入学身体检查取消乙肝项目检测有关问题的通知》(教学厅〔2010〕2号)及《教育部高校学生司关于明确慢性肝炎病人并且肝功能不正常的具体判定标准的函》(教学司函〔2010〕22号)等文件精神确定体检项目,具体为眼科(含视力、色觉、眼病等),内科(含血压、发育状况、心脏及血管、呼吸系统、神经精神、腹部器官等),外科(含身高、体重、皮肤、面部、颈部、脊柱、四肢、关节等),耳鼻喉科(含听力、嗅觉、耳鼻喉等),口腔科(含唇腭、牙齿、口吃等),胸部透视,肝功能检查等。

六、体检结论

体检医院需根据教学〔2003〕3号文件要求,本着对考生负责、对招生院校负责的精神,认真组织实施高考体检工作,对考生身体检查情况作出真实的、规范的、准确的结论,并按要求如实在系统中录入考生体检结论,如有申请复检的考生,系统中相应体检项目的体检结论应填写为复检结果。本批次考生体检结束后,各科室主检医生须登录系统后台,对考生体检结果进行确认并填写结论后提交,总检医生须登录系统后台,对全部体检结果进行确认。

七、结论告知

体检过程中,考生可随时通过系统查看本人对应项目体检进度或结论;体检结束后,考生可以通过系统查看本人全部的体检结论。如考生对本人体检结论有异议的,可在报名所在地市、县(市、区)招生考试机构规定的时间内,通过系统申请复检,逾期不申请的,视为认可本人体检结论;如考生对体检结论无异议,须在结论页面签字确认,未在规定时间内完成签字确认影响录取的,后果由考生本人承担。

八、体检时间

各地高考体检工作须于2027年3月10日前完成,具体体检时间由各设区市招生考试机构会同当地高考体检医院确定,并于体检工作开始前5个工作日报自治区招生考试院备案,以便安排技术人员现场指导系统使用。备案联系人及电话:自治区招生考试院廖老师,0771-5305125。

九、复检和终检

(一)复检和终检申请。各市、县(市、区)招生考试机构应在考生提交复检申请后,及时登录系统后台逐级审核,审核通过后由各设区市招生考试机构统一组织实施复检工作,复检时间不得晚于2027年3月15日。复检费用由考生自行承担。

对复检结果仍有异议的考生,须于2027年3月22日前通过系统申请终检。没有按当地招生考试机构要求参加体检或未申请复检的考生,不得直接申请终检。终检项目为肝CT或者肺CT。身高、体重、视力、色觉、血压等5个项目不安排终检,考生对这5个项目体检结论有异议的,按复检申请流程在规定时间内申请复检,以复检结论作为相应项目的最终体检结果。终检费用由考生自行承担。

(二)终检医院。终检医院由各设区市招生考试机构指定,负责对有异议的体检结论作出最终裁定。经审批同意终检的考生,持本人身份证按规定时间到指定医院参加终检。终检工作原则上由各设区市招生考试院(考试中心)负责组织,应于2027年3月31日前完成,具体时间由各市自行确定。

(三)转氨酶不正常的判定及处理。根据教学司函〔2010〕22号文件,血清丙氨酸氨基转移酶(ALT,简称转氨酶)超过参考值上限指标(标准为40IU/L)2倍以上(含2倍),应当进行B超复查。各市、县(市、区)招生考试机构应当提醒转氨酶超过参考值上限指标(标准为80IU/L)及以上的考生,在当地同一高考体检医院再次进行血液检查。对再次检查的结论有异议的考生,须通过系统申请复检,复检项目为B超复查。复查结果为“阴性”“无异常”或“脂肪肝”的,该项体检结论认定为合格;其他情况由复检医院如实记录B超所见状况并在系统对应栏目准确填写。对复查结果仍有异议的考生,可以通过系统申请终检,终检项目为肝CT检查。转氨酶超过参考值上限指标(标准为80IU/L)及以上但没有参加复检的考生,招生院校可以不予录取。参加复检或终检的考生,如检查结论不属于上述可认定为合格的情况,自治区招生考试院在录取过程中会将检查记录如实提供给有关招生院校,由招生院校决定是否录取。

(四)保障考生权益。各市、县(市、区)招生考试机构应当为对体检结论提出异议的考生安排再次检查的机会。获批进行了复检的考生,其电子档案的相应项目体检结果以复检为准,原体检结论作废;对复检结果仍有异议获批进行了终检的考生,其电子档案的相应项目体检结果以终检为准,原体检结论和复检结论作废。没有按规定时间和程序进行复检或者终检的,均以系统上录入的结论作为最终体检结果。考生应在高考报名所在地招生考试机构指定的医疗卫生机构进行高考体检,不接受考生自行到医疗卫生机构进行检查所得的结论。

十、其他

(一)考生体格检查状况是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录取的重要参考依据,各市、县(市、区)招生考试机构,各高考体检医院应如实提供考生身体检查情况给有关招生院校(含初检、复检、终检结论,以及考试招生过程中发现新增、核实的考生身体检查情况),由招生院校决定是否录取。

(二)各地招生考试机构和卫生健康部门要加强对高考体检工作的组织领导,落实监督管理责任,联合对参与体检工作的人员进行必要的培训,确保体检工作顺利进行,体检结果真实、准确。要提醒考生及时关注本人体检进度和结论。对考生或工作人员在体检中有舞弊行为的,将按《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教育部令第33号)、《普通高等学校招生违规行为处理暂行办法》(教育部令第36号)严肃处理。

(三)在招生录取和高校新生入学体检过程中,如发现因体检医院不认真负责导致体检项目缺漏、考生身体状况与新生入学体检结论有明显出入的,自治区招生考试院将把相关体检医院、体检项目、主检医生及有关情况向自治区卫生健康委通报。

我区2027年高考体检工作按本通知规定执行,如教育部另有新的规定,将另文通知。

附件:1.教育部 卫生部 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关于印发《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教学〔2003〕3号)

2.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教育部 卫生部关于进一步规范入学和就业体检项目维护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入学和就业权利的通知(人社部发〔2010〕12号)

3.教育部办公厅 卫生部办公厅关于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学生入学身体检查取消乙肝项目检测有关问题的通知(教学厅〔2010〕2号)

4.教育部高校学生司关于明确慢性肝炎病人并且肝功能不正常的具体判定标准的函(教学司函〔2010〕22号)

附件见:https://www.gxeea.cn/view/content_1013_33470.htm

广西壮族自治区教育厅

广西壮族自治区卫生健康委员会

2026年10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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