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31日,上海交通大学研究生院网站,连发6条“送达公告”,公告内容均包含“因你已符合《上海交通大学研究生培养管理规定》(沪交研〔2023〕79号)第四十三条第(五)项的退学情形,学校对你作出退学处理。因无法联系到你本人,故采取公告送达方式将学校作出的上述退学处理决定送达给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满十日,即视为送达。若你对学校的上述退学处理决定有异议,可以在本公告送达后的十日内,向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逾期视为放弃权利。” 《上海交通大学研究生培养管理规定》中,第四十三条第(五)项条款系内容为: “研究生有下列情形之一,应予退学处理:超过学校规定期限未注册而又未履行暂缓注册手续的。”
来源:上海交通大学网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