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关于进一步严格公安普通高等院校招生体检有关标准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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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关于进一步严格公安普通高等院校招生体检有关标准的通知

2021年01月27日  来源:黑龙江省招生考试院

根据公安部、教育部关于做好公安普通高等院校招生工作的有关要求,自2021年起,在我省公安普通高等院校招生体检中,将进一步严格执行公安部、教育部相关标准,坚持全面考核、综合评价、择优录取。

一、不再签定视力矫正承诺书,现场体检任何一眼裸眼视力均为4.8及以上视为合格(包括术后矫正视力)。

二、考生不得通过服用药物、使用器械等手段(如服用降血压药物、佩戴角膜塑形镜、使用拉伸增高器械等)弄虚作假,干扰体检结果。若存在上述情况,则体检结论为不合格,由此产生的取消公安普通高等院校招生录取资格、取消入学资格、取消学籍等后果由考生本人自行承担。

三、考生对于本人“患病经历及有关情况”承诺存在不实情况,则体检结论为不合格,由此产生的取消公安普通高等院校招生录取资格、取消入学资格、取消学籍等后果,由考生本人自行承担。

有关报考要求请关注“黑龙江省招生考试信息港”(网站地址:www.lzk.hl.cn)和“黑龙江省公安厅‘龙警网’”(网站地址:www.hljga.gov.cn)公安普通高等院校招生政治考察体检面试体能测评工作的相关公告,欢迎符合条件的考生报考。

请各市(地)、县(市)公安局、教育局将此通知迅速转发至所辖各高中阶段教育学校和公安分局、派出所,并做好政策宣传解读工作,确保相关考生和家长知晓相关工作要求。

咨询电话: 省公安厅0451-82696370

省教育厅0451-53644431

黑龙江省公安厅 黑龙江省教育厅

2021年1月18日

*备注:该文章属用户投稿。参考资料主要来自国家教育部、各省市考试院、全国大专院校等公开信息。如存在错误,欢迎指正,我们会以严谨认真的态度对待,尽快修复错误,以确保内容的准确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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