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教育部会同中央编办、国家发展改革委、民政部、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自然资源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联合印发《关于规范公办学校举办或者参与举办民办义务教育学校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就公办学校举办或者参与举办义务教育学校(以下简称“公参民”学校)进行部署,突出义务教育的公益性、公平性和人民性。义务教育的公益性,理顺“公参民”学校体制机制,提出,公办学校不得以民办义务教育学校的名义开展选拔招生或考试招生,民办义务教育学校不得以公办学校或者公办学校校区、分校的名义招生,也不得以借读、挂靠等名义变相违规招生。
教育部发展规划司负责人就《通知》有关问题回答了记者提问,以下文章内容来源:教育部
一、《通知》的适用对象是什么?
《通知》的适用对象包括三类:
- 第一类,公办学校单独举办的民办义务教育学校。
- 第二类,公办学校与其他公有主体合作举办的民办义务教育学校。
- 第三类,公办学校与其他社会组织、个人合作举办的民办义务教育学校。
二、“公参民”学校转为公办学校的要求是什么?
“公参民”学校具有以下四种情形的,转为公办学校:
- 一是公办学校单独举办或者公办学校与其他公有主体合作举办的“公参民”学校,应转为公办学校。
- 二是公办学校与其他社会组织、个人合作举办的“公参民”学校,经协商一致且条件成熟的,可以转为公办学校。
- 三是既有居住社区配套建设的“公参民”学校,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转为公办学校,也可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方式提供学位、继续办学。
- 四是公办学校与其他社会组织、个人合作举办的“公参民”学校,不符合“六独立”要求且难以整改到位的,可视情况转为公办学校或终止办学。
三、“公参民”学校继续办民办学校的要求是什么?
- 由公办学校与其他社会组织、个人合作举办的“公参民”学校,办学条件符合“六独立”要求,可继续办民办学校;
- 办学条件不符合“六独立”要求,但限期可整改到位的,也可继续办民办学校。
四、“公参民”学校终止办学的要求是什么?
由公办学校与其他社会组织、个人合作举办的“公参民”学校,办学条件不符合“六独立”要求,且限期整改不到位无法继续办学,可视情况将其转为公办学校或终止办学。对于终止办学的,各地要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制定具体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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