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2024年起,我省普通高校招生录取执行以下加分项目及分值。
(一)烈士子女考生,加20分;
(二)在服役期间荣立二等功及以上或被战区(原大军区)及以上单位授予荣誉称号的退役军人考生,加20分;
(三)自主就业的退役士兵考生,加10分;
(四)归侨、华侨子女、归侨子女、台湾省籍(含台湾户籍)考生,加5分;
(五)“民族艰苦地区”考生加分:
A区:玉树州6县(市),果洛州6县,黄南州河南县、泽库县,海南州兴海县,海北州刚察县,海西州天峻县符合条件(高中学籍和实际就读地均在本区域内)的少数民族考生加20分,汉族考生加10分。
B区:黄南州同仁市、尖扎县,海南州共和县、贵德县、贵南县、同德县,海北州海晏县、门源县、祁连县,海西州德令哈市、格尔木市、茫崖市、都兰县、乌兰县、大柴旦行委符合条件(高中学籍和实际就读地均在本区域内)的少数民族考生加15分,汉族考生加5分。
C区:海东市6县(区),西宁市湟中区、湟源县、大通县符合条件(高中学籍和实际就读地均在本区域内)的少数民族考生加5分。
D区:西宁市城东区、城中区、城西区、城北区和青海油田考区考生不享受“民族艰苦地区”加分政策。
黄南州河南县、泽库县,海南州兴海县,海北州刚察县,海西州天峻县考生在户籍所在州域内高中学校实际就读的,享受A区“民族艰苦地区”项目加分分值。
省内异地集体办班办校考生,享受户籍地考生“民族艰苦地区”加分政策,加分分值降低2分;省外异地集体办班考生,享受户籍地考生“民族艰苦地区”加分政策,加分分值降低5分。省内外异地集体办班办校考生中途转学至省内就读的,按照“就低不就高”的原则享受“民族艰苦地区”项目加分分值。
对于省内跨加分区域实际就读的考生(含多个区域),若高中阶段连续三年在某一个加分区域内实际就读,则享受该区域“民族艰苦地区”项目加分分值;若高中阶段三年在两个或多个加分区域内实际就读,则按实际就读地“就低不就高”的原则享受“民族艰苦地区”项目加分分值。
考生高中阶段学籍和实际就读学校不一致(实际就读时间连续超过15天<含>或累计超过45天<含>),即“人籍分离”的,不享受“民族艰苦地区”项目加分;往届生仅高中应届毕业当年和次年享受“民族艰苦地区”项目加分分值;同等学力考生不享受“民族艰苦地区”项目加分分值。
高考加分项目须由考生本人申请,填写高考加分资格申请表,并在高考报名期间完成申报。未在规定时间内申报的,视为自愿放弃享受照顾加分,所造成的后果由考生本人负责。申报“民族艰苦地区”加分项目的考生,其民族成份须与其亲生父亲或母亲一致。



